為什麼我主張專業人士要進擊立法院?實在是長久以來太多不學無術的立委,定些奇奇怪怪的法律。最近的惡例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修正案」:

*18歲以下用3C逾半小時 父母要罰
http://bit.ly/18dUU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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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修正條文如附圖(引自立法院網站),中間那欄是現行法規。原本的43條第3項已清楚定義危害兒少的數位產品,但現在卻要加上第5項難以定義的『長時間沈迷於電子類產品』條文。立委們不知道『長時間沈迷』該如何管理,只好加上排除條款:那些1-4項的『家長應禁止行為』(如讓兒少開車) 和『供應物品』(如給兒少煙酒) 不適用這第5項。那麼該怎麼做,條文裏推給主管機關自已去想辦法啦!

可能我們最需要的條文是:『禁止立法委員亂定法律』吧!

修正法的出發點是要保護兒童青少年,用意良好,但沒有用心研究。台灣小孩近視率本就世界第一,那第3欄修法的理由中『未上國中前近視率就高達六成』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根據全國中小學眼曲折狀況調查,民國84年的時候,小六學生近視比率就已經高達55.4%了,而更早在民國72年,高三學生近視比率就到76.8%了。那可是我高中的年代,全台中一中只有一台APPLE II 電腦鎖在教務處,連老師都不懂,只有我和另一個後來考上台大醫科的學弟會去打開來玩。我們那時代,沒啥3C產品,全班就八成戴眼鏡了。近視是長時間近距離使用眼力造成的(基因和光線不良也有關),重點是太近不是東西,紙本書和電子書一樣,沒必要歧視電子產品吧!

『長時間沈迷於電子類產品』會不會造成身心其它的問題呢(注意力不集中,社交障礙,社會問題等)?有可能,這也是精神醫學的熱門話題,但要實証研究支持不能瞎猜。美國精神醫學會去年新出版的診斷準則DSM5,把『網路遊戲上癮』(Internet Gaming Disorder)列入『需進一步研究的狀況( Condition for Future Study)。但還無法列入正式診斷,主因是相關研究不多(大概只有240篇),最多的是中國(現在連VPN都要封掉的國家),其次是南韓。這些研究論文裏對於定義成癮物質的四項要件:1. 過度使用 2. 戒斷症狀 3. 耐受性 (要越用越多) 4.負面影響的評估都還不夠清楚,所以目前還沒有辦法明確定義『網路遊戲上癮』是種新的疾病。網路遊戲是殺傷力最大的,其它單機遊戲,社交網路,簡訊,上網瀏覽要說成是種成癮物質那就更遙遠了。電子類產品沒辦法像毒品或煙酒可以明確界定對人體有害。長時間使用3C產品屬利弊互見的情況,可能帶來一些身心問題,但也促進了知識的學習和人際的交流。這不是犯罪,寫進法律條文禁止變成偏見,沒什麼道理,執行不易也會帶來家長困擾,比方說:

整天抱著一隻有電子語音會講話的絨毛小熊的3歲小女孩算不算:『長時間沈迷於電子類產品』?

星期天早上聽了2個小時五月天歌曲MP3的11歲男孩算不算:『長時間沈迷於電子類產品』?

8歲的亞斯伯格小弟弟拿著iPad把一本書子百科全書看完算不算:『長時間沈迷於電子類產品』?

為了做機器人參加科展2天不眠不休寫程式的資優高中生算不算:『長時間沈迷於電子類產品』?

我那個14歲的兒子Grant也不知用iphone打多久寫的3萬個讚的反服貿文 (http://on.fb.me/1GQNNFJ) 算不算:『長時間沈迷於電子類產品』?

臉書有58萬人追蹤的少女紀卜心整天貼可愛的自貼照算不算:『長時間沈迷於電子類產品』?

隨便舉例就知道難以界定。兒少是否長時間沈迷3C,這部份留給家長管小孩時自行判斷,無需腦殘的法條干涉。長時間沈迷任何東西都會有副作用,法律哪訂的完。家長如果忽視兒童教養,自有其它的法律可保護。

這修正案的提案人是盧秀燕,連署人裏還有羅淑蕾。蕾蕾,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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