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2條明定:人民有密秘通訊的自由。大法官的解釋文也認為:『受監察人在通訊監察執行時,除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與刑事訴訟上之搜索、扣押相較,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尤有過之』不管有沒有違法,但何人都不想失去沒有秘密通訊的權利。但台灣的現況卻是監聽越來越浮濫,讓人十分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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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公眾披露,懷疑柯建銘立委可能涉及陳榮和收賄案(100年特他字61號)而取得法院監聽票進行監聽,從對話中錄到柯請王金平院長代為關說其司法案件,引發九月政爭風暴。最近的媒體焦點集中在剖析此案,特偵組有沒有濫權監聽。我們雖然很難一一了解其它監聽的個案的詳細情況,可是從司法院自已公佈的統計數字來分析,倒是可以稍稍理解台灣目前整個監聽情況。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統計年報

台灣去年的監聽案件超過6萬件,是個相當驚人的數字,而每年新增的案件還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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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通過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文規定那些犯罪才能夠使用監聽的偵察手段,必需是本刑三年以上的刑事案件。很抱歉,柯建銘這件『關說』案並不在其中。所以這案子一開始就很清楚不符合可以使用監聽的要件。程序不對,當然就不能當做証據,這是所謂的毒果樹理論。

柯建銘的情況只是個案而已嗎?我們把司法統計年報中的地方或高等法院每年新申請『監聽』的案件加以分開統計,並比對每年新增的刑案數目,發現監聽這個調查手段在近年來明顯地被濫用了:

地方法院申請監聽的案件快速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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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地方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並沒有增加,相反地還有一點減少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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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的每年監聽新增案件也是不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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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高等法院受理的刑案也沒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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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被使用的越來越頻繁,根本就是爆炸性的成長。

進一步計算新增案件的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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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了一個很可怕的現象: 地方法院的監聽案新增成長率不超過10%,但最高法院監聽案新增率卻還在增加中! 台灣的通訊人權情況,從這些數字上看的出來是在快速倒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文要求被監聽的對象事後要接到通知 (除非有特別的理由),可以當作檢驗檢察官是否過度濫權的指標,因此司法統計裏也計算了每年監聽案件結束後告知當事人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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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驚訝的是,地方法院的通知率這幾年都在80%左右,但是高等法院這幾年來卻都很低,前兩年都不到一半。柯建銘被特偵組監聽了五年多自已都不知道,不讓人意外!

 

監聽在世界各國都多次發生被濫用的案例,不肖司法人員利用監聽遂行個人利慾或是達到政治目的。根據六度分隔理論,除了被監聽的對象,一般人也很可能是受害者。這是比『關說』還要嚴重百倍的大是大非的問題。九月政爭所曝露出來的政府結構和制度問題很多,未來我們需要一套更理想的制度抑止浮濫監聽保障基本人權裏的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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