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則新聞,恐怕沒有台灣人可以接受馬政府對中國官員的優待,台灣的司法,遇到中國官員也會轉彎啊!
所謂的『微罪不舉』,到底是怎麼認定的,讓人懷疑。還有,這件案子的處理也太快速了吧,竟然只要7個小時就完全搞定,這其中說沒有選擇性執法,沒有台灣人會相信吧。
這個『微罪』從何而來,讓我們來看看,偷竊,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過去因為竊盜案,有兩個很有名的例子:
新聞1:8歲童偷超商 警局留夜家長怒
新聞2:民挖2元草花 警上手銬腳鐐
我們把這三個例子拿來做個表對照:
如果以被偷竊物的價值而言,這個中國官員所偷的東西最貴。但是以所受的到的待遇而言,這個中國官員卻最受優待,那個8歲的小孩竟被警察留置在拘留所的鐵牢籠裏一個晚上,另一個歐阿桑還被上手銬腳鐐。
這兩個台灣人偷竊的案子後來呢?我沒有查到新聞中講有沒有被起訴,但光是當事人失去自由的時間,就有16個小時和9個小時,之後會受到法律怎樣的處罰還不知道。但中國官員的案子,可是7個小時之內就完全搞定裁定『不起訴』,他馬上能自由自在地繼續在台灣的行程!!
說是因為『和解』也說不通,因為你可以在新聞2中看到,挖兩朵花的歐巴桑也和公所簽下和解書,賠兩塊錢。竊盜是公訴罪,一定要經過檢察官這一關,沒有私了就可以這種事。所以問題出在檢察官辦案的標準上,對微罪的定義上,還有,警察對被告的處置方式,在這三個案子裏面,實在差別的太離譜了!
在陳雲林第一次來台的時候,中華民國的國旗不能出現,會被警方搶奪。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卻可以排排站,還受到警方的保護。馬政府暴衝式的親中態度,恐怕連蔣介石和蔣經國在地下也會大呼不可思議吧!!
補記 : 有讀者提醒我漢堡的部落格有如下資料: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1073號
犯罪行為:超市內偷明蝦1盒(判決沒寫價值,但最多幾百元吧)
犯後態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贓物已歸還被害人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1545號
犯罪行為:在攤販偷芭樂4顆,又偷衣服1件(判決沒寫價值,應該也不超過千元)
犯後態度:坦承全部犯行,贓物已由被害人領回。
處刑結果:各處拘役30日,得各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98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三得利小黑角威士忌一瓶(價值145元)。
犯後態度:犯後態度不良,贓物業經被害人取回。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892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新國民便當1 個(價值55元)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便當應該有返還店家(判決說得不明確,但是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表示有領回)
處刑結果: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990號
犯罪行為:看見別家晾的女用內褲及胸罩各1件掉落地上就順手拿走
犯後態度:坦承犯罪且有悔意,贓物並經發還告訴人。
處刑結果: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3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745號
犯罪行為:在便利商店偷拿名為「窮- 因為你有這些問題」之書籍1本(價值280 元)
犯後態度:雖一度否認,惟嗣後已坦承犯罪,贓物業經領回。
處刑結果:累犯,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873號
犯罪行為:不明。但可確定是順手牽羊,贓物價值417元。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被害人亦已取回失竊物品。
處刑結果: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十日
判決字號:99年度易字第815號
犯罪行為:拿走放在路邊的之禁止停車標誌告示牌2面,不知道價值(好像喝醉酒就亂拿東西回家的犽羽獠喔…)
犯後態度:坦承犯行,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
處刑結果:累犯,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微罪??????有不少人要罵香蕉你個芭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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